2024年以来,荆州市城管执法系统深化执法“强转树”,全面推行“721工作法”,在严管与服务中,找准平衡点,既体现行政执法的温度,又体现严格执法的力度,为广大市民维护城市秩序,建设美好家园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现发布7起典型执法案例,旨在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案例一:荆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查处熊某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案
案件情况:2024年5月,荆州市餐厨垃圾巡查专班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熊某驾驶三轮车在荆州市荆州区江津路某餐馆附近涉嫌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该行为涉嫌违反《荆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未取得相应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规定。荆州市荆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进一步调查发现,熊某驾驶三轮车违规收运餐厨垃圾,车上共有11个潲水桶,实装餐厨垃圾2桶。
处理结果:荆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荆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30000元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在荆州中心城区被发现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且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对熊某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沙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查处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案
案件情况:2023年12月1日,沙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队员巡查至荆江大道和中山路交会处“沙市区某某工程项目”工地门前,发现一辆渣土运输车正停在工地大门出口处。经调查,该车辆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的行政许可。“沙市区某某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为荆州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处置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沙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荆州市沙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荆州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监利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查处某天然气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案件情况:2024年6月5日,荆州市燃安办向监利市移交城镇燃气安全隐患问题整改清单时,指出监利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24年6月19日,监利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对该天然气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经查,该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监利市某镇从事管道天然气经营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监利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规规定,对该天然气有限公司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石首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查处宋某遗撒物料造成扬尘污染案
案件情况:2024年9月26日15时40分左右,石首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宋某驾驶的车辆装载渣土在石首市建宁大道老玻璃厂旁行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该局执法人员立即予以制止。经调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石首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宋某主动对车辆采取油布进行密闭覆盖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属于主动消除危害行为,参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宋某作出立即对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洪湖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查处段某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案件情况:2024年12月4日上午,洪湖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洪湖市新堤街道新某村怀念堂对面空地,堆放建筑垃圾,遂开展查处。经查实,2024年11月中旬开始,行为人段某利用从事渣土运输司机的身份,未经核准擅自在洪湖市新堤街道新某村怀念堂附近村属空地上设立弃置场,免费接收渣土车辆拖运来的建筑垃圾,计划出售牟利。该弃置场面积约600平方米,已受纳建筑垃圾体量约200立方米。
处理结果:洪湖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段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公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查处某市政工程公司擅自处理建筑垃圾案
案件情况:2024年5月9日,公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某医院院内工地正在施工,有渣土车辆进出。经查,湖北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正在对该医院肿瘤科旧楼进行拆除,该公司未能提供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该行为涉嫌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立案。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公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市政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设垃圾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江陵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查处泥沙遗撒致路面污染案
案件情况:2024年5月16日下午14点左右,江陵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在郝穴镇富民路巡查时,发现一辆红色自卸车运载泥沙至富民路某空宅基地的过程中,因未覆盖造成遗撒致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露、遗撒物,污染路面。
处理结果:江陵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六)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鉴于当事人态度端正,能认识到违法行为,很好的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并及时清除路面污染物行为,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市容环卫管理相关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处罚金2000元。
典型案例发布的意义:
一是提升执法水平。展示优秀执法实践和成功案例,为执法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帮助执法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法规,确保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增强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二是增强公众法律意识。典型案例的公开不仅是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震慑,更是对公众的一次普法教育。行政执法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通过执法达到预防违法的社会效果,促进城市管理共治共管。
三是促进社会监督。典型案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执法部门更加谨慎和负责任地行使行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