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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2-09-01 09:14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部门:

现将《荆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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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章 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荆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进、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分类处理、市场运作、系统推进、循序渐进、引导示范、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对各相关主管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第五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监督和指导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和危废处置企业,以及危险废物的收运处置工作

(三)商务部门负责推进商务领域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协调做好生活垃圾中再生资源的回收工作,加强对全市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工作承办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促进生活垃圾的资源化

(四)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运处置重大项目的立项、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监审和制定收费政策等工作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的规划和供应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做好物业服务工作,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考核评级相关工作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流通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将生活垃圾处理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工作

(八)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酒店等的生活垃圾分类等相关工作

(九)教育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业管理,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十)供销社负责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积极探索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环卫清运网络“两网融合”

(十)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地文明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定期督查、考核。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资源回收利用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发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第七条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建立城乡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督促处理。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居(村)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物业服务、餐饮住宿、物流快递等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并督促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各地人口规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各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地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第十一条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资源回收利用纳入碳达峰和碳中和评价体系,促进社会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危险废物,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防疫期间产生的废弃口罩以及隔离点产生的生活垃圾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居民厨余垃圾;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和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危险废物、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三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设置规范。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国家统一规范设置,清晰醒目,易于辨识,便于投放。

第十四条实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内,由各管理责任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要求和标准负责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自行管理的办公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五)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为责任人。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业主或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或单位为责任人。

(七)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以及管理责任不明确、出现争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分类收集点,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开展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集中到满足收运条件、符合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贮存,或者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分类收运

(四)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帐,记录责任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第十六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二)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者由产生主体自行运送至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投放点

(三)严禁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农业废弃物、建筑垃圾、医疗废弃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四)其他法律法规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规定。

第十七条鼓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服务外包的物业服务企业,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各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以杜绝混装混运、规范收运行为为管理重点,建立全覆盖的收集运输体系,提高末端分类处理能力。

对居民和非居民用户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村集体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确定价格的除外。

第二十条各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用车辆和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生活垃圾类别标识,并按照国家、省规定加装智能化监控系统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

(三)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五)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六)建立台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并每月上报所在地的市县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收运单位有权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对未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或分类不符合要求,多次违规拒不整改的单位,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收运,并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与生活垃圾清运单位的有序衔接,发现生活垃圾清运单位混装混运、抛洒滴漏等情况有权进行制止,并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会同公安交管等部门合理确定分类运输站点、频次、时间和线路。

各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制度,指导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采取错峰收运等方式进行收运,确保垃圾焚烧发电厂等处置单位的后端处理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各地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供销社,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建设,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生活垃圾分类网络的两网融合。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的建设、运营,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鼓励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便民回收点,采用以旧换新、设置智能回收机、网络购物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第二十五条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及标准规范,组织建设危险废物贮存点等设施,并配置专用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活动以及提供集中供餐的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单位应当遵守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不得超越特许经营范围进行跨区作业。

第二十七条其他垃圾由各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执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

(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三)每月各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区、功能区)处理的模式。

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示范活动,鼓励和引导农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通过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工作促进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第四章 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

第三十条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使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习惯,培养健康、低碳的生活方式。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培训,定期组织学习、宣传等培训活动。

宣传、网信部门应当督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无偿刊登、播放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广告。

第三十一条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

车站、公园、广场、商场等公众场所应当通过设置宣传栏、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利用公共交通工具的车身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广告,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三条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三十四条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推动循环经济产业园的发展,建设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区,支持垃圾处理技术转化的创新项目。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校、大型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发与转化利用,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高生活垃圾治理的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五条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示范区县、示范园(片)区、示范社区、示范单位、示范村镇的创建活动。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示范创建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激励和扶持等措施,推动城乡社区生活垃圾分类的示范建设,示范社区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宣传引导、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发挥表率和引领作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应当支持示范单位的建设,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投放、撤桶并点等措施,建立健全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定期进行工作考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要求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或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农业废弃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输过程中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91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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